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持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1.辽宁公司支付货款131710.57元、利息损失6223.32元,合计137933.89元,2025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131710.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海南公司对辽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公司未作答辩及举证。
被告海南公司答辩称:海南公司不应对辽宁公司的采购款承担连带付款责...(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