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告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饶*偿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13426.54元,本息共计313426.54元(现暂计算至2025年6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饶*支付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律师费1460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0日,被告饶*作为申请人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上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极速贷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作为乙方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小额贷...(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