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第三人塔某、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第三人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赤峰市翁牛特旗变更登记手续;3.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第三人塔某以江苏某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名义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乌丹镇金色港湾商业广场消防工程,原告分包了d区部分消防工程。2014年3月,因塔某自母某处借款,将被告某公司拨付的抵顶工程款的案涉房产金色港湾d区以第三人母某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后塔某还款后,母某将该合同还给塔某。2016年,塔某将案涉...(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