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黄冈市益才盛华学校、蕲春县河道堤防管理局、蕲春城投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立案后,通知何**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黄冈市益才盛华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蕲春县河道堤防管理局、蕲春城投水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子溺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22427.15元【(死亡赔偿金40278元/年x20年+丧葬费40764.5元)x70%+精神抚慰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子胡文琅2006年1月**日出生,原告与妻子何**于2011年11月30日离婚后,胡文琅判归原告抚养。胡文琅2022年在...(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