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有***(以下称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持《材料采购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88014元、违约金4054.14元,合计92068.14元,2024年8月1日后违约金以88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的1.5倍计至付清;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