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昆山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秦*岛市某某食品厂(以下简称某某食品厂)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山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某某食品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第161**号“京东jd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二审判决在明确某某食品厂提供的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商品检验报告不在指定期间内的情况下,仍然主观考虑诉争商标形式及某某食品厂名下仅一枚注册商标的无关情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昆山某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昆山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本文书还有1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