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以及截止2024年5月20日下欠利息5936.85元,并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以所欠利息5936.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农行巴东支行将本金核减为159999.55元,并明确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有案件受理费3698.74元、保全费1...(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