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师**、钟*、陈**、叶*、卢*、刘*、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甲公司)、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傅*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傅*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改判。(一)傅*合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源持有某乙公司的51%股权,且公司章程未对继承作出限制,傅*依法享有股东资格。傅*系被继承人杨*甲的合法配偶,杨*甲于2022年2月14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持有某乙公司51%的股权。2023年3月22日,经广*市公证处出具《公证处》,载明杨*甲持有某乙公司51%的股权,全部由傅*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4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