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25年9月16日的本金59,999.27元,支付利息4,754.45元、违约金1,564.26元、分期手续费62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xxx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