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某某****(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人某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审判员彭*、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采信被上诉人自行制作发送的虚...(本文书还有1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