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茹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各项人身损害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里。2025年4月19日,被告以虚构债权向原告主张履行,原告否认。双方口舌争辩中,被告启手殴打原告,致原告颈部、腰部、胸壁受伤。本案发生后,原告报警,警方对被告予以处罚,但未就民事赔偿部分促成调解。原告认为,生命、健康权系公民之法定权利。原告为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案发室由原告引起,被告向原告主张债权是依据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