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张**、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的合伙于2021年10月8日终止;2.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合伙款项10万元,并支付合伙经营利润分红暂计2万元(最终以司法审计结果为准);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合伙款项及利润分红总和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8日,利息为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与被告赵*系同事,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赵*、张**、张**每人投资10万元,准备合伙经营“某小腰鱼”餐饮店,由被告赵*负责经营。2020年10...(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