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支行”)诉被告邓**、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及被告邓**与被告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邓**偿还原告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99500元及截至2024年5月20日的利息11113.95元,并以借款本金29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二被告以所欠利息11113.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复利;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本文书还有2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