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被告唐**(暨被告刘**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刘**、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邓**、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刘**、唐**、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赔偿其垫付刘**、唐**的医疗费等费用54000元,并赔偿其粤s******小型轿车的损失10329元。原告李**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9日凌晨2时18分,李**驾驶粤s******小型轿车,沿武冈市庆丰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庆丰路与迎春路交叉路口,与其左侧方向驶来的由刘**驾驶并搭载唐**的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和唐**两人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武公交认字(2016...(本文书还有4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