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肖**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符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事发时车辆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平安财保公司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平安财保公司未对格式免责条款,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行政事故调查与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并行,并不冲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卫中心辩称,一审认定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调查组认定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不排斥;事发时案涉车辆控制权已交给孙**,其已取得该车辆的控制权、操纵权和驾驶权;平安财保公司对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到相应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上,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某维修行答辩称,本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正确;本次事故发生地点虽在维修行内,但不是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维修完毕后,孙**驾驶车辆导致维修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孙**实际取得了该车辆的驾驶权;平安财保公司对格式免责条款未尽到相应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4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