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被告公司无钱退还房主购房款,在原告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被告于2022年12月7日偿还5000000元,尚欠4000000元未偿还,此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