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庭审,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五次庭审,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0775.76元对xxx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按鉴定意见另行计算赔偿额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鉴定后,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东宁市某乙医院住院费用7011.61元、牡丹江某医院住院费用2061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3天=3300元、住院护理费123.36元/天×33天=4070.88元、误工费288.59元/天×45天=12986.55元、营养费50元/天×30天=1500元、其他治疗费用1794.5元、定制手具费用500元、交通费用1613元、住宿费128元、鉴定费2774元、其他费用62元(其中:病历复印费42元;邮寄病历快递费20元)。以上费用共计56356.31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皆为货车司机,2019年11月8日12时许,原告与被告在东宁市某公司院内等候装车时,因排队顺序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头部、胸部和右手打伤。原告被打伤后,当日进入东宁...(本文书还有6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