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中信银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煤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鼎煤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蒋**,原审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银煤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陈*对中银煤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银煤业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过磅单、运费结算收条等证据可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中银煤业公司与陈*之间的煤炭买卖货款两清,互不相欠,结算单是某公司驻煤厂的另外一名姓赵*作人员因占用购煤款,请求孙*帮忙为其出具不符合...(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