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龙**、第三人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龙**的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诉称:1995年上半年,原告为准备与被告结婚,在被告位于武陵区河洑镇专业村的宅基地上全资修建了涉案房屋,目前房屋门牌号为太和路**号。房屋建成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均外出打工**房屋自1999年以来一直空置。后被告以找不到原告为名,向法院起诉离婚。直至原告找被告处理婚姻事宜时,原告才得知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现房屋所在区域面临政府征收,因该处房屋宅基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也不向征收部门说明上述情况,故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太和路**号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