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杨*与被告耿*、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耿*、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2558.36元(详见各自的赔偿清单)。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新蔡县殷实园广场做生意(摆摊),2024被告耿*将自己的摊位上的桌子拉到原告的摊位前面,被告故意挑起事端,被告耿*转身将原告杨*拽倒在地,而后被告耿*又将原告陈**打倒在地,被告潘*又对倒在地上的杨*殴打,造成二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后原告被送往新蔡县某甲医院住院治疗。事发后被告对原告受伤不但不管不问,拒不赔偿分文。另外二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分别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耿*被行政拘留6日,罚款4...(本文书还有3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