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国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4月21日,原告张**与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本院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开庭,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其他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38212.4元、伤残赔偿金117692.96元、护理费2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93元、营养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二次手术后护理费2900元、二次手术后营养费1000元,合计212198.36元,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承担;原告张**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391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8日19时03分许,王*驾驶xxx号黄海牌轻型栏板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绥阳镇柳*河村道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直行张**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现原告已经好转出院,但是被告并未给付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王*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对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认定责任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主张因涉及司法鉴定,赔偿项目、数额待司法鉴定后予以确定,所以待原告司法鉴定追加赔偿项目后再进一步发表答辩意见。
对于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被告王*已经给付原告20000元,该款项不应当直接在医疗费中扣除,而是应当在总体赔款中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的标准过高,应当...(本文书还有8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