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郗*、中国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1月21日、3月13日、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庭审,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医疗费578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18033元、护理费7401.8元、鉴定费1510元、交通费268元、伤残赔偿金76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电动车修理费725元,共计12164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10日9时10分许,郗*驾驶的车辆与殷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电瓶车的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经住院治疗20天,现已出院。郗*在某公司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郗*辩称,没有...(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