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物业公司)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罗*提起反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因本案需以另案裁判结果为依据,本案依法中止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工作需要,审判员变更为易红,于2016年11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易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寿、张辉于2017年4月2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瑶、龙*、陶*分别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反诉被告)天易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反诉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易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反诉原告)罗*到庭参加了第二次、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易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一份《湖南株洲神农太阳城购物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原告承租的该购物中心南座**层a227...(本文书还有4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