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视频庭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8783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项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魏**与王*是夫妻关系,二人在俄罗*联邦(以下简称俄罗*)种植蔬菜。2018年12月9日,被告与王*雇佣原告到俄罗*种菜。双方约定每人每月工资为5500元,被告负责原告出国所需的签证费和差旅费,并负责出国后的食宿费,工资回国后一次付清。2019年3月9日,原告出国为被告提供劳务,2019年10月31日,原告回国,工作了7个多月,经计算,被告应给付原告39783元。被告已付款11000元,尚*28783元未付。
被告魏**辩称,其和王*是夫妻,原告的劳务合同是王*签的。其和王*在俄罗*种植蔬菜,王*...(本文书还有2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