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呼伦贝尔市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按照2016年11月14日结算单确定的6162458元应付款计算,于**、某某公司不欠付王**工程款。具体付款明细如下:2016年11月21日某某公司出纳宋志霞向王**转账500000元;2017年1月22日结清王**与王*江301线工程款共计974800元;2017年1月25日为王**代付购车款150000元;2018年2月8日向王**支付150000元;2018年2月11日通过博忠交通局向王**支付200000元;2018年8月24日通过海伊线会计孙*某向王**支付100000元;2019年1月15日向其支付400000元;2019年1月31日通过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向其支付50000元;2016年11月14日签订结算单后,济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某公司)向王**支付202线海伊公路工程款31笔共计11428243元。以上合计13953043元,已经超额支付王**请求支付的应付款,于**、某某公司不存在拖欠款项行为。二、即使按照2018年7月19日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应付款5637576元计算,于**、某某公司仅欠付260000元。具体为:2016年11月21日某某公司出纳宋志霞向王**转账500000元;2019年1月31日通过某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向其转账支付50000元;2018年7月19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后,济南某某公司向王**支付14笔工程款共计4828243元。以上合计支付5378243元,剩余欠款应为260000元。综上所述,案涉欠款数额无论按照结算单计算,亦或是按照还款协议书计算,原审...(本文书还有8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