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高*、孙*、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宁夏宝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高*、孙*对再审申请人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由许*承担付款责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原判仅以“合同由许*与被申请人高*、孙*签订”为由,认定申请人为付款责任主体,属于对案件核心事实的错误认定。(一)申请人系某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结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显示,2022年1月5日申请人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在2022年3月5日为申请人建立社保台账为其缴纳社保,且某公司与宝丰某...(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