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750.32元、利息6152.1元、逾期违约金2109.25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三、判令就被告张*抵押的六安市裕安区(2023)六安某裕安不动产证明第xx号】房产优先进行受偿;四、判令被告张*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