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北某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7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本息共计515686.3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22年3月29日,被告林**开始向原告采购废铝,称可以现款现货提货,随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车废铝,被告也支付了全款。2022年4月4日,被告又主动联系原告购买废铝,双方口头协商货到付款,基于对被告林**的信任,原告向被告林**发送了第二批货物,但货到后货款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