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交部分施工工人的2016年实发工资确认单、询问笔录、工票以及抵顶换楼款情况、现金收入单据,交款流转单于日升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一审判决载明的“95现金支出单据(页码101)”载明人工工资款项相关事实等双方争议案件事实。此外,上诉人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2015年...(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