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山东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事锡纸卷加工制造行业。原被告自2025年3月开始交易,交易模式为原告微信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甲订货,原告先支付定金,货物通过物流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原告验收合格后再向被告支付尾款。2025年3月27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订购锡纸卷,并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不同意货到付款,不发货也不退还定金,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请求。一、原告诉称的交易模式不属实。本案争议是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第二次向答辩人定货,要求订购50000卷锡纸,在答辩人准...(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