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邱县某医院(以下简称霍邱县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5)皖1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158440元及利息、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800000元(不服一审金额81042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涉设备状况的定案依据,且未对案涉设备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存在严重程序错误。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庭后自行到被上诉人处核对案涉设备状况,双方根据核对情况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证据材料和设备状态的说明。经上诉人核对,因被上诉人拒不配合而未能连接电源查看案涉设备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仅对设备数量、外观进行核对,案涉设备有2台设备整体丢失,1台显示器遗失;经*上诉人核对,仅1台显示器遗失。双方就核对情况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双方核对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组织双方对与核对案涉设备状况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进而对设备状况的事实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不但未向上诉人出示被上诉人提交的与核对案涉设备状况相关的证据,也未组织双方质证、发表质证意见,亦未依职权进行现场勘察,径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仅认定“存放在被告处的有一套设备显示器遗失”,剥夺上诉人辩论权的程序错误。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方自行前往被上诉人处核对案涉设备状况,但被上诉人拒不配合,故未能连接电源查看案涉设备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仅可对设备数量、外观进行核对。加之,双方在一审程序中反馈的设备状况核对情况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本文书还有7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