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丽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转为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5月14日、2025年6月6日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754元(物业服务费589元、公共维修基金82元、垃圾费84元);支付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407元;合计1162元。事实与理由:1.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1月22日在宜州区签订《河池市宜州区物业服务合同》。2.签订主体:业主:河池市宜州区某公司职***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物业服务人:某甲公司。3.物业项目情况:坐落位置: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宜州某公司职***小区**栋xx号房,面积:81.6平方米,所有权人:李*。4...(本文书还有4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