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飞驰某销售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驰某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旺索朗、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桑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飞驰某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暂支付10072元(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1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9年陆续从原告所在处拿汽车配件,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欠条》,表明欠66000元并承诺于年底付清,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拖延至今,故诉讼到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认可...(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