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辽宁省**房屋自2019年4月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物某管理费18747.98元。2、判令被告以2932.46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计算从2019年4月4日起至付清全部物某管理费之日止的滞纳金。以3953.88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物某管理费之日止的滞纳金。以3953.88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物某管理费之日止的滞纳金。以3953.88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千分之三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物某管理...(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