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遵照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5日和2024年5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高**,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将欠付第三人范*的租金直接支付给原告胡*(自2017年5月3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3日),共计645438.63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被告王*承租第三人范*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层自东向西第四、五间房屋(建筑面积78.8平方米)经营使用至今。2017年5月2日,范*与兴业某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称兴业某安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安1707授009b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层自东向西第四、五间房屋为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丙公司)与兴业某安庆分行在2017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2日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278万元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某丙公司到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兴业某安庆分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丙公司偿还借款914800.54元及利息等,范**某丙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业某安庆分行根据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涉房产...(本文书还有5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