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众佑建设永城公司)、阚*、河南城市印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印象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原审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众佑建设永城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注销登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年7月4日作出的(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众佑建设永城公司、阚*、印象置业公司和沈*共同支付张*工程款1812266元及利息,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利息以本金181226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众佑建设永城公司、阚*、印象置业公司和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众佑建设永城公司和阚*应对张*一审诉讼请求共同承担责任,印象置业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张*承担责任。众佑建设永城公司和印象置业公司均认可工程款汇入众佑建设永城公司指定帐户,结合张...(本文书还有5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