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3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3日,被告陈**向原告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后被告陆续于2023年11月19日、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1月18日、2024年2...(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