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某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六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某某村六组的负责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修路工程款796931.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村六组答辩要点:原告曹**欠付被告某某村六组新安置地护坡工程利润444235元、中标前期费用86938元、保证金60000元未支付,被告在郴州市某某公学的幼儿园西侧片石档土墙工程及某某公学片区档土墙两个工程中为原告垫资206499.80元,以上,原告共欠被告737672.8元未付,加上利息,可以抵销原告诉请的金额,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任何款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7月29日,被告某某村六组出(发包人)与原告曹**(承包人)签订《道路施工合同》,约定:“根据...(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