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吴**,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893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87486.12元(以购房款7536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1.3倍计算);以及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购房款7535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1.3倍计算由被告向原告据实支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承建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路以西、xx街以北某某佳苑二期建设项目的**号楼**单元xx号商品房,合同总价款:753606...(本文书还有3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