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本案而言,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案字第08923号裁决书,某公司未按期向黎*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债务。黎*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作出(2024)京03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执行程序。基于此,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本文书还有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