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甲系案涉沈*市沈河区(单独所有)。张某乙系张某甲母亲,张某甲委托张某乙处理房屋租赁业务。姜*与二某丁、某丙经营者刘*系夫妻关系。张某甲与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商**)》,将沈*市沈河区(5门)、用途为中医馆、建筑面积248.32+129=377.32㎡(4门**层**门1-**层)出租给姜*使用,2023年、2024年租金为19万元,2025年租金为20万元。某沈河二分公司系某丁、某丙所在楼房的供水企业。
2024年8月8日,某丁、某丙添加微信用户“自来水,邵某”并发送房屋受损照片。
2024年8月23日,辽宁省沈*市浑南公证处作出(2024)辽沈浑证民字第227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姜*于2024年8月20日来到我处述称:因管道漏水,为日后维权使用,现申请对自己承租的位于沈*市沈河区的房屋的现场状态予以保全……本处指派公证员宋某和公证员助理张某丙与申请人姜*于2024年8月20日来到上述房屋现场,对房屋内现状进行保全证据。由张某丁对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录像,现场取得电子版照片79张,录像资料1份,后在本处刻制光盘(内容包括:电子版照片79张,录像资料1份)一式二张。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记载:案涉房屋因漏水导致案涉房屋棚顶、墙面多处存在黄...(本文书还有5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