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龚**、贵州某甲公司贵港分公司、宁**、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2025年6月18日,原告王**追加贵州某甲公司,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贵州某甲公司贵港分公司、贵州某甲公司、包**、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退还原告合同订金120000元;2.判令被告龚**、贵州某甲公司贵港分公司、贵州某甲公司退还信誉金50000元;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法律咨询费、诉讼指导费合计3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宁**、包**介绍,于2023年1月13日与被告龚**、贵州某甲公司贵港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一份,合同载明工程概况、承包方式、信誉担保及承包工期等,合同落款处甲方处由龚**签名及贵州某甲公司贵港分公司印章,乙方处由王**签名。原告分别于...(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