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10万元,误工津贴0.89万元,合计10.8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31日17点10分左右,原告雇员曹*产在原告公司车间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夹到右手造成右手拇指末节缺损,经工伤认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某丙公司处购买有雇主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曹*产作为该保单成员,在上班期间受伤,某丁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沟通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雇员受伤事件属实...(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