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艾**、第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赣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李**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5年5月12日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田**、被告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揭蔼娟、第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抚州市东乡区原外贸局院内市场占地面积为26.8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洪*所有;2.责令被告艾**协助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期间,原东乡县外贸局在其院内进行市场开发建设。被告艾**带资承接了该建设项目的施工。该市场建设项目完工以后,原东乡县外贸局将部分房屋折抵工程款,交由被告销售。2000年12月,原告的父亲洪**经原东乡县外贸局副局长、该市场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人林某根的引见,与被告洽谈购买案涉房屋事宜。2000年12月7日,被告与原告订立《转让房屋协议》。该《转让房屋协议》约定,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纠纷由被告负责。该房屋转让价款为40000元,被告同意以计息方式赊借给原告(详见借条)。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房屋自2000年12月8日转让给原告。该《转让房屋协议》订立以后,被告即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购买的该房屋占地面积为26.8㎡分上下两层。2001年8月,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并将房屋由原来的**层改建成**层。随后,原告及其父母入住该房屋至今。2004年4月期间,被告在原东乡县外贸局副局长林某根的协助下,开始为原告办理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5月8日,东乡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颁发了编号为东土国用(2004)第g**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本文书还有7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