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中国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70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用等。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29日12时15分许,当事人田某驾驶xxx小型轿车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沟内,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无有效监控视频,事故发生具体情况不详。2024年12月13日新蔡县某作出事故证明。经查,当事人田某驾驶的车辆xxx小型轿车归陈*所有且在中国某有*********投有保险且在保险期内。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中国某...(本文书还有1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