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韦**、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韦**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保全被告韦**、李*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韦**、李**原告韦**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借款之日止)。事实...(本文书还有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