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57年12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董*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董*向徐*出具的是借据一枚,且在借据上已经载明:上述款项系借徐*开工人工资生活费;董*在借据上签字确认。既然是借款,且董*也已经在借据上签字,那么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达成了借贷合意,董*就应偿还此笔借...(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