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86620.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原、被告就某综合治理试点项目(一期)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费一事达成合意,并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2025年4月2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谢*乙在《某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王*)》单*领导处签署“同意结算”,该结算单中显示剩余结算金额为486620.9元。经原告多次索...(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