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某局与被告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某某经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某局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为先行支付的工亡待遇及抚恤金共计10562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巨某某原系青海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其职工周*某在实施种草作业时发生事故,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经原告依法核定,按照法律规定为周*某先行支付工亡待遇,截止2025年5月已经支付1056200元,青海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