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席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组(以下简称某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长葛市南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席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0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村民组申请再审称,1.宋某甲经选举作为西街某组的组长及诉讼代表,其作为西街某组的负责人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村民小组会议符合选举程序,选举宋某甲作为负责人有效。3.西街某组是经过二被申请人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的负责人足以代表西街某组集体进行诉讼。4.宋某甲代表西街某组提出对西街某组财产处分的意见,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进入审理。综上,原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长葛市南席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在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小组原组长宋长安正常履职过程中,宋某甲声称其已当选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村民组组长并诉至法院。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